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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环境法视域下的遗传资源信息保护策略(2)

来源:果树资源学报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2-18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二、我国遗传资源保护策略 (一)完善我国生物遗传资源信息的立法内容 众所周知,我国幅员辽阔,遗传信息资源在各地区的表现和特征具有较大的差异

二、我国遗传资源保护策略

(一)完善我国生物遗传资源信息的立法内容

众所周知,我国幅员辽阔,遗传信息资源在各地区的表现和特征具有较大的差异性。因此,在立法方面存在较多的不同需求。一方面,地方法相比较于立法法规而言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针对性,但同时,地方法也会受到立法法规的限制和约束。因此,在对于完善生物遗传资源信息立法内容时,要按照政府法规层级进行该立法项目,着重处理好部门之间的法律责任和地方法规之间的联系,依照生物遗传资源信息的种类和稀有程度制定综合性策略。另一方面,对于不同的生物遗传资源信息类型的共同之处做出明确的指标规定,对于各个生物遗传资源信息之间的差异性的规定可以适当宽泛,有一定的开放性,为部门对相关工作的处理留下一定的分析空间,从而促使部门在实行职责时,能够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二)完善生物遗传资源信息的事先知情同意制度

在上文中我们提到了事先知情同意制度是《生物多样性公约》中的基础制度之一,是在生物遗传资源信息获取制度的核心。因此,在对生物遗传资源信息获取过程中,需要使用者提供相应的资源获取和使用目的等,并提供完整的、真实的信息,以便提供者对该生物遗传资源是否能够被利用问题作出正确的决策和分析。而这个过程就称之为生物遗传资源信息的事先知情同意制度。顾名思义,这个制度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即事先、知情、同意。

1.事先

事先是指对生物遗传资源的使用者向我国主管机构表明使用用途并征得同意的过程。因此,使用者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取得生物遗传资源,并提出说明和请求。在这里一定要突出事先的重要性,在没有提供相应的事先说明的前提下,任何的事后行为都将会被视为无效行为。因此,在法律规定上,对于未提供事先说明的使用者可以进行处罚,并不承认由该生物遗传资源信息所获取的全部专利等。

2.知情

知情是获取的前提。一方面,对于生物遗传资源信息管理的相关职务人员,要充分了解生物资源的使用情况,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使用者必须向管理人员提供全部详细的活动步骤或是使用方式,从而保证相关工作人员的正确判断。

3.同意

同意是事先知情同意制度的最终决定环节,同时也是该制度的核心环节。同意的过程是主管机构对于生物遗传资源活动的具体回复。同时也意味着事先知情同意权的正式生效。目前,事先知情同意制度在得到所有权人同意后,还必须要得到我国生物遗传资源信息管理局的行政许可。对于生物遗传资源信息的重大性和复杂性都要以书面文件为准。

(三)建立生物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制度

生物遗传资源的惠益分享制度是对于生物遗传资源的提供者、使用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对于已经获得同意和许可的前提下,对于生物遗传资源所带来的社会经济效益,按照共同商定的条件,来进行共享。其中包括对于该遗传资源的研究成果、专利申请和所获得的利润等。在国际《生物多样性》公约中,对各国的遗传生物资源都进行了管制和保护。因此,在这方面,我国也要抓紧时机,建立相应的生物遗传资源信息的惠益分享制度,以此来防止我国生物遗传资源的流失等问题。

三、结论

生物资源种类丰富是我国生物遗传资源的主要特点。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当前生物遗传资源的现状,提出了相关的解决策略。以期能够为我国生物遗传资源信息的保护提供一定的法律依据和使用条例,减少我国生物遗传资源的流失和滥用情况。

[1]卢明祎.生物遗传资源保护与事先知情同意制度[J].科技与法律,2002(04):112-115.

[2]秦天宝.生物遗传资源法律保护的多元路径[J].江汉论坛,2014(06):125-131.

一、我国遗传资源保护存在的问题生物遗传资源对于维系人类基本的生存和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对当前我国在生物遗传信息资源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以此来为我国生物遗传信息资源保护法律提供一定的借鉴。(一)生物遗传资源保护专门立法缺位据不完全调查显示,在我国目前的生物遗传资源立法中,主要是以散见的方式存在于生物资源立法中,对于生物遗传资源的立法缺少专门的立法项目,对于相关条款的限制和规定在内容上篇幅更少,更遑论相关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对于立法内容的缺失的问题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展开:1.当前我国针对生物遗传资源信息保护法在法律体系内并不完全,在立法内容上,始终停留在立法的表面层次,对于相关的生物遗传信息资源的保护和衍生物内容上并未作出规范,致使生物遗传资源信息核心内容不完整。2.在现有的立法条例中,对于生物遗传资源信息的保护对象罗列并不完整。一方面,对于现有的所有生物遗传资源信息的涵盖并不完全,例如微生物遗传资源信息并不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内。另一方面是由于生物遗传资源信息在不断地发展和繁衍,导致相关立法在这方面的研究和保护环节较为薄弱。3.最后是生物遗传资源信息和惠益分享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与此相关的法规内容几乎是空白的,这就导致在生物遗传资源信息容易被用于商业盈利手段,对生物遗传资源的破坏和损失造成无法估量的后果。综上所述,目前要实现遗传资源的全方位立体保护,必须要首先制定出一部范围广,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专门法律,从而推进对生物遗传资源信息的管理和保护。但目前,我国对相关立法内容和管理措施所取得的成效并不显著。(二)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不合理当前我国生物遗传资源信息是由多部门共同管理的。但这样的管理方式不仅不能使各个管理层之间做到权力的平衡,反而导致管理层之间的关系断裂,对生物遗传资源信息之间的管理陷入混乱,不利于建立统一协调的管理体系。除此之外,在目前的管理中,相关的管理人员对于生物遗传资源信息的专业度不够,因此,在管理时,大多是站在本部门的事务处理方面,缺乏对生物遗传资源信息的考量。这些不合理的机构设置对生物遗传资源信息的引进和输出都带来了巨大的困难,使得我国生物遗传资源信息流失。(三)管理职责划分不明确生物遗传资源信息管理部门之间的管理模式和权力存在重叠和信息不流通的问题。首先是不同资源的主管对不同资源内容进行规划和整理在管理权限上容易出现漏洞、重叠的问题,导致“多头管制”和“无头管制”现象频发。其次是过于松散的管理方式势必会引起部门之间不必要的冲突和误会,严重降低了部门的办事效率,使得生物剽窃现象有可趁之机。最后是在我国当前对于野生植物遗传资源信息保护和利用中,由于该资源可作为药材使用,因此中医药管理局对此有权进行管理和使用,而对于微生物遗传资源信息的管理却没有相关部门对其进行管制和权限设置。(四)在法律制度上缺乏事先知情同意制度近年来,我国对于生物遗传资源信息的保护制度和措施已经有了一定的气色,在惠益和保护方面都有了一定的进步。但相比较于其他国家的积极措施而言,仍然具有一定的缺陷。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缺乏事先知情同意制度。事先知情同意制度是基于《生物多样性公约》所确立的基本制度之一,而该制度在我国内的生物遗传资源信息保护条例中并没有很突出,这是对于生物遗传资源信息保护的困境所在。就目前来说,我国对于生物遗传资源信息的获取仅仅是规定了许可制度,也就是说我国的事前知情同意制度仅仅体现出了“知情”和“同意”两个特征,对于事先的表述并不明确。因此,也可以断定为,我国目前并不存在事先知情同意制度。尽管国际公约中已经明确表明,对于不适用于国际公约法的国家要转化为国内法进行处理。但事先知情同意制度是符合对生物遗传资源信息保护和管理的最基本手段。因此,在结合我国基本国情的基础上,设立相应的事先知情同意制度,不仅是对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和补充,同时也是对我国管理制度的协调和运作机制的调节,只有这样才能够充分实现平衡交易、双方平等的目的。二、我国遗传资源保护策略(一)完善我国生物遗传资源信息的立法内容众所周知,我国幅员辽阔,遗传信息资源在各地区的表现和特征具有较大的差异性。因此,在立法方面存在较多的不同需求。一方面,地方法相比较于立法法规而言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针对性,但同时,地方法也会受到立法法规的限制和约束。因此,在对于完善生物遗传资源信息立法内容时,要按照政府法规层级进行该立法项目,着重处理好部门之间的法律责任和地方法规之间的联系,依照生物遗传资源信息的种类和稀有程度制定综合性策略。另一方面,对于不同的生物遗传资源信息类型的共同之处做出明确的指标规定,对于各个生物遗传资源信息之间的差异性的规定可以适当宽泛,有一定的开放性,为部门对相关工作的处理留下一定的分析空间,从而促使部门在实行职责时,能够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二)完善生物遗传资源信息的事先知情同意制度在上文中我们提到了事先知情同意制度是《生物多样性公约》中的基础制度之一,是在生物遗传资源信息获取制度的核心。因此,在对生物遗传资源信息获取过程中,需要使用者提供相应的资源获取和使用目的等,并提供完整的、真实的信息,以便提供者对该生物遗传资源是否能够被利用问题作出正确的决策和分析。而这个过程就称之为生物遗传资源信息的事先知情同意制度。顾名思义,这个制度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即事先、知情、同意。1.事先事先是指对生物遗传资源的使用者向我国主管机构表明使用用途并征得同意的过程。因此,使用者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取得生物遗传资源,并提出说明和请求。在这里一定要突出事先的重要性,在没有提供相应的事先说明的前提下,任何的事后行为都将会被视为无效行为。因此,在法律规定上,对于未提供事先说明的使用者可以进行处罚,并不承认由该生物遗传资源信息所获取的全部专利等。2.知情知情是获取的前提。一方面,对于生物遗传资源信息管理的相关职务人员,要充分了解生物资源的使用情况,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使用者必须向管理人员提供全部详细的活动步骤或是使用方式,从而保证相关工作人员的正确判断。3.同意同意是事先知情同意制度的最终决定环节,同时也是该制度的核心环节。同意的过程是主管机构对于生物遗传资源活动的具体回复。同时也意味着事先知情同意权的正式生效。目前,事先知情同意制度在得到所有权人同意后,还必须要得到我国生物遗传资源信息管理局的行政许可。对于生物遗传资源信息的重大性和复杂性都要以书面文件为准。(三)建立生物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制度生物遗传资源的惠益分享制度是对于生物遗传资源的提供者、使用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对于已经获得同意和许可的前提下,对于生物遗传资源所带来的社会经济效益,按照共同商定的条件,来进行共享。其中包括对于该遗传资源的研究成果、专利申请和所获得的利润等。在国际《生物多样性》公约中,对各国的遗传生物资源都进行了管制和保护。因此,在这方面,我国也要抓紧时机,建立相应的生物遗传资源信息的惠益分享制度,以此来防止我国生物遗传资源的流失等问题。三、结论生物资源种类丰富是我国生物遗传资源的主要特点。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当前生物遗传资源的现状,提出了相关的解决策略。以期能够为我国生物遗传资源信息的保护提供一定的法律依据和使用条例,减少我国生物遗传资源的流失和滥用情况。参考文献:[1]卢明祎.生物遗传资源保护与事先知情同意制度[J].科技与法律,2002(04):112-115.[2]秦天宝.生物遗传资源法律保护的多元路径[J].江汉论坛,2014(06):125-131.

文章来源:《果树资源学报》 网址: http://www.gszyxb.cn/qikandaodu/2021/0218/6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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